天津的李某曾以生意资金周转、建房为理由,向王某相继借了100多万元,李某签署借条向王某承诺将连本带息归还。但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李某因病突然去世,王某与李某家人协商无果,导致天价贷款无人还,故王某将李某一家五人诉至法庭。
原告主张,判令被告在继承或管理李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余元及利息暂计10万余元。被告主张:李某的父母与妻子已通过公证方式,放弃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李某名下已无遗产,仅有一辆使用了14年的小汽车,李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入中包含父母养老金等家庭收入;原告王某明知李某非法集资而存入钱款,应承担无法回款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家人虽向法院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在李某死亡后,其账户下的款项已被作出处理之后发出的声明,故被告们仍应在李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偿还王某借款及利息。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