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洪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江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1月被告人洪某经被告人江某介绍,将自己名下的某银行储蓄卡、手机、身份证,交给跑分团伙转移资金。经查明,秦某等9名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共计42.5万元,转入该储蓄卡账户。经核查,该卡流入资金为95.66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曾因参与网络赌博且涉嫌电信诈骗遭公安机关传唤,其于2021年12月29日在公安机关签署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承诺书。2023年2月15日,被告人洪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800元。2023年4月10日,被告人江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江某经法院通知后多次未按时到庭,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于2023年6月8日经法院决定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利仍出租本人一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江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被告人洪某出租本人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洪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曾签署过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承诺书,且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不能及时到庭,不适用缓刑。法院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量刑情节等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字:吴 凯、甘兆扬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