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就在祝先生准备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因如实告知公司自己患有乙肝,该公司遂以购买员工保险为由,要求祝先生进行常规体检,并附带乙肝病毒检测。一周后,祝先生将常规体检和乙肝检测结果发送给某公司的人事,不料却被婉拒签约。
祝先生怀疑对方拒绝自己的原因是自己检测报告中异于常人的乙肝表面抗原数值,因此于2022年7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了这一情况。
松江区人社局接收线索后查明,某公司的质量检验员岗位不属于需要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岗位,该公司要求祝先生做乙肝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事后,祝先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公司赔付他精神抚慰金。
此案开庭审理后,在法院的释法说理下,被告公司认识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愿意承担侵权责任,并主动邀请汪先生就职。近日,经过法庭组织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公司亦当庭向汪先生赔礼道歉。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