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郑某驾车在通过一处漫水桥时,因车辆驶出桥面冲入水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郑某家属认为,事发漫水桥桥面破损且没有护栏和照明等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某公司作为案涉漫水桥建设规划的申请和管理单位,对郑某的死亡存在过错。郑某家属同时得知,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郑某家属将某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浙江衢州柯城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桥梁经过竣工验收,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桥梁本身存在足以引起本案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其次,郑某系跟车通过案涉桥梁。前车已经安全通过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当时案涉桥梁具备安全通行的条件。再次,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书排除郑某酒后驾车的可能性,但无法排除因郑某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注意力不集中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最后,郑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尽到审慎及注意义务。近日,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