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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冒充记者敲诈,法院判了!

2023-06-16 来源:山西高院

  为依法保障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天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假冒新闻记者对国企、民营企业负责人等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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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2年7月,王某、魏某等10人先后在天镇等县区流窜作案,多次前往煤矿、煤矸石场、环保材料公司、煤场、养殖合作社、碘石场和沙场等企业,冒充新闻单位记者给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打电话,以曝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污染问题、安全问题相要挟,索要钱财。10名被告人互相组团或单独作案,共对11名被害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钱款共计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10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冒充新闻工作者,多次采用强制胁迫等手段向被害企业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另查明,10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其中,有的被告人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的被告人参与作案一次且作用较小,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综上,法院依法对10名被告人判处1年至2年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损失,没收犯罪工具。宣判后,10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此案是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着力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决扛起“对接京津冀,打造桥头堡”神圣使命提供坚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生动实践。此案的审理,有力维护了新闻秩序,营造清朗健康的舆论环境,进一步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官提醒


  广大企业家和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只有树牢依法经营理念,自觉守法、合规经营,才不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遇到媒体采访,可通过“中国记者网”核实其身份,若对方假借监督之名非法索要财物,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