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福建莆田市的林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行政副经理,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构成。林某产假期间,公司发布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将原先薪酬结构调整为月度无责底薪、月度有责底薪、月度绩效、提成构成,载明产假不核算绩效工资,无责底薪和有责底薪全额发放。产假期间,公司按新管理办法向林某发放无责底薪和有责底薪,但未发放绩效工资,双方产生纠纷。2021年9月,林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该委支持了林某的部分请求,对此结果,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林某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应当不变,且产假期间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劳动者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近日,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林某全额发放工资结构变更后的绩效工资19740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