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
6月13日,反诈中心民警经过缜密侦查,成功抓获一名违法出租银行卡嫌疑人任某。
经查明,嫌疑人任某为非法牟利,通过朋友介绍为犯罪分子“跑分”洗钱。任某将银行卡等相关信息发给上线,上线陆续将非法所得的赃款转到银行卡内,由任某等人将赃款取现,事后根据取现金额给任某财等人结算“报酬”。
目前,嫌疑人任某因涉嫌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件2
6月14日,反诈中心民警经过缜密侦查,成功抓获一名违法出租手机卡嫌疑人张某。
经查,嫌疑人张某在明知上家租用电话号是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手机卡出租给刚认识的人,使用移动通讯设备和非法app和不法分子联系,以三方通话的方式使用境内手机号码拨打诈骗电话,从中非法牟利500元。
目前,嫌疑人张某因涉嫌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件3
6月15日,反诈中心民警经过缜密侦查,成功抓获一名违法出租银行卡嫌疑人陈某。
经查明,嫌疑人陈某为非法牟利,在某聊天软件上看到一个数钱的视频并配文“想赚钱联系我”,遂联系到对方,对方承诺事成后给其高额回报后开始实施“跑分”洗钱,非法牟取利益200元。
目前,嫌疑人陈某因涉嫌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件4
6月15日,反诈中心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梁某的一张银行卡有异常交易情况,遂立即依法传唤梁某到公安局了解情况。经查证,梁某在朋友高额报酬的诱惑下,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为赌博平台进行支付结算,流水达23000余元。
目前,嫌疑人梁某因涉嫌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
广大群众应自觉遵纪守法,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手机卡,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坚决抵制不法行为,拒绝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文字:任金虎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