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系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业主,其居室、厨房与某健身房的经营场所相邻。健身房出于宣传需要,在戴某所在楼栋的西边外墙四楼墙面处,安装了带灯的广告牌,每晚18、19时许至次日凌晨许开启。该广告牌灯光开启后,能散射到戴某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并通过窗户对戴某居室内造成明显影响。在戴某居室的阳台上,目视夜间开启后的广告灯箱,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不堪其扰的戴某将健身房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由于该广告牌与戴某房屋距离甚近,中间无物件遮挡,健身房广告灯箱的外溢光、杂散光的强度足以改变居室内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光污染程度较为明显。近日,法院判决健身房拆除在戴某房屋外的广告牌。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