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禁毒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在一起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怀孕的妇女运输毒品的案件中,被告人张某美的涉案毒品数量已达判处死刑的标准。但张某美在首次到案后发现系怀孕的妇女,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将张某美视为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对其不予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坚定决心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16年8月上旬,被告人张某美受人安排,将藏匿在胸罩和内裤中的20000余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行李箱内,于同年8月15日从云南省昆明市乘坐飞机到达重庆市,后在徐某义(已判刑)的租赁房内将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胸罩和内裤交给徐某义,徐某义支付张某美2万元,并将毒品清点后存放于该房屋内。
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美、普某菊受人安排,采用前述方式,携带装有毒品的行李箱,从云南省昆明市乘坐飞机于8月20日到达重庆市。当日张某美、普某菊与徐某义见面后,跟随徐某义来到其租赁房内,张某美、普某菊将放在行李箱中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胸罩2个、内裤2条交给徐某义。因还需支付张某美、普某菊路费,徐某义在外出取款期间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该房间内将张某美、普某菊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740.31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美、普某菊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被告人张某美单独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20000余颗,并与被告人普某菊共同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740.31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二被告人运输毒品次数、数量,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当庭拒不认罪等量刑情节,依法本应对张某美、普某菊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但被告人张某美在首次到案后发现系怀孕的妇女,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将张某美视为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对其不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遂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普某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