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嘉兴南湖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纠纷,判决顾某败诉。
1998年,费大爷和其女费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房屋登记在费某名下。费大爷夫妇名下没有其他住房,一直住在该房中。2008年3月,夫妻俩与费某签署协议,约定两位老人任一方健在都有权居住在该房屋内。然而,2019年5月,费某未经父母同意,将该房产卖给了赵某。赵某购房时知道屋内有老人长期居住,故同意费某返租,并按照费大爷夫妇继续占有的状态完成房屋的交付。到2021年4月,赵某通过房产中介又将该房屋卖给了顾某并完成过户。由于费大爷夫妇一直在房屋里居住,顾某将赵某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费某与费大爷夫妇关于房屋约定了居住权益,费某擅自出售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案涉房屋是费大爷夫妇的唯一住所,两位老人对于房屋享有基本居住权益。顾某虽取得所有权登记,但不能对抗费大爷夫妇对房屋享有的居住权益。在合同无法履行时,顾某可以通过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方式寻求救济。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