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黄先生与陈女士到位于福建厦门市的一家摄影公司,看完摄影公司展示的样片后,二人选定了40张12999元的旅拍套餐,并签订了《婚纱摄影合同》。婚纱照拍完后,黄先生与陈女士又多选了60张照片进行精修进行产品升级(费用6088元),并签署“选片制作单”,“选片制作单”下部显著位置突出载明“照片一经确认,即对拍摄满意、不重拍,精修片、产品不调换、不退款”!
可一个月后,黄先生与陈女士收到摄影公司通过网盘发送的精修图片后表示不满意,经摄影公司4次修图后仍不满意,要求全额退款。摄影公司不同意,黄先生与陈女士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黄先生与陈女士后续对照片精修不满意,摄影公司已积极反馈并多次修改,二人以选片时间不合理、修图意见无法准确落实等为由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整个合同、摄影公司全额退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近日,法院判决被告退还黄先生与陈女士15张精修照片及取消相册等所有后期产品制作费用4000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