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犯罪活动,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7月17日上午,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1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文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
2021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文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账户实施违法犯罪,为了获利而将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后该银行卡账户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起,直接转入该账户的涉案金额10000元,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24日,该账户的进账金额是1219 704.87元,黎某文从中获利2600元。
2022年5月23日,被告人黎某文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3年7月11日,黎某文向浦北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2600元。
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自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浦北县人民法院深刻认识到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在工作中坚持“打、防、管、控、建”五体一位同步推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提升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判质效,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通过此次公开审理,彰显人民法院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的坚定决心,切实提升群众安全感,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浦北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