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某食品经营部想要为其堆放货物的两个房屋购买财产保险,便通过微信与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联系,并按照业务员的指示在其发送的小程序中填写了相关投保信息。当天下午,经营部工作人员向该保险公司账户缴纳了保险费8000元。投保的第二天,该食品经营部房屋失火。此时,保险公司尚未完成这次投保的内部审签流程,也就没有来得及出具保险单。事发后,食品经营部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拒绝理赔。随后,该食品经营部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合同成立并非以保险单的签发为依据,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保险单等仅为保险凭证。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经营部保险金120万余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