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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买套房 分手之后闹上庭

2023-07-2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山东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李某与孙某于2013年相识后确认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5月,孙某作为买受人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房屋、储藏室及车库,房产总价为130万元。李某支付首付款78万元,剩余房款52万元以孙某名义办理贷款,由孙某负责偿还,上述房产不动产权登记至孙某个人名下。开发商交房后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并共同居住生活。2019年6月,李某与孙某感情出现裂痕后不再同居,二人共有的房产由孙某继续占有使用。李某主张该房产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为此闹上法庭。


  法院认为,李某与孙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李某支付首付款,孙某承担贷款偿还义务,上述房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近日,法院判决房屋由孙某所有,孙某按照李某在总房款中的出资比例、该房屋市值等确定的数额向李某支付相应款项。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