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江苏南通的小孙入职盛强公司。盛强公司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200元或超过4200元。2021年4月,总公司股东老周就与小孙口头约定的薪资问题签发了一份文件,载明“小孙薪资待遇为1万元,另外6000元在年底作为奖金发放”。
小孙于2022年3月离职,多次向公司提出结清工资差额5.4万元并申请仲裁,仲裁对该诉求予以驳回,小孙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查明,总公司有制度明确规定“总公司下发的文件子公司必须无条件执行”。工作期间,盛强公司作为子公司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支付了小孙的工资。2022年4月,盛强公司出纳转账给小孙1.8万元。庭审中,小孙表示该款项是2022年1至3月的工资差额。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盛强公司每月实际发放小孙的月薪工资基础是1万元,远远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4200元,且总公司的制度有明文规定,进一步印证了应该执行总公司股东签发的文件。近日,法院判决盛强公司支付小孙工资差额5.4万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