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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发恶意差评 前员工被判道歉

2023-07-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2年4月,湖南耒阳的蒋某入职某公司成为员工,后于5月从该公司离职。蒋某离职几日后在该公司的某电商平台店铺中对其购买的服装商品进行了追加评价,评价内容为“我是这家店铺以前的员工,您现在所看到的所有好评都是老板花重金请人刷的”“公司也是一个老破小”“衣服质量问题很严重,买这个衣服还不如去地摊买”等。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表明,蒋某评价后12天内共6名买家对该服装商品进行了退货退款处理。某公司向某电商官方平台投诉删除该评论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蒋某作为消费者认为所接受的产品和服务并未达到其合理期待,系公众和消费者对原告正常的批评和评价,不构成侵权。“公司也是一个老破小”等内容为被告对原告某公司及公司股东的评价,原告是依法成立经营的企业,被告虽然曾入职该公司,但评论带有侮辱性,对原告某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的影响。近日,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删除恶意差评并向原告书面道歉,支付原告某公司公证费1600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