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宁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判决。
2022年1月28日,张某某在宁都县某岔路口捡到曾某某遗失的一部手机。张某某通过手机后壳处的纸条内容解开了手机锁屏密码,登录微信,通过手机相册内的身份证及银行卡照片更改了微信支付密码。之后,张某某在该手机创建微信群,将自己及亲属的微信拉进该群,通过抢红包的方式将微信和银行卡中32426.52元转出,张某某抢到红包共计21955.01元。2023年1月16日,张某某经公安机关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退赔被害人曾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