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传媒公司在云南设立了分公司。2021年6月2日,某公司(乙方)与该传媒公司云南分公司(甲方)签订了《短视频销售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40场视频直播推广服务,服务费为40000元,服务期限为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款项支付后,截至2021年11月16日,该传媒公司云南分公司仅提供了5场直播,某公司觉得直播安排效率太低,与该传媒公司云南分公司协商退款,结果对方未同意退款,也未履行合同义务。某公司遂将该传媒公司及其云南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基本致使原告想对自己产品进行40场次的直播推广销售的目的不能实现,故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同时,在本案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无法确认该传媒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财产情况,近日,法院判决剩余未提供服务的35场次,即对应合同价款35000元应退还给原告。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