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记者从山西省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医疗保障领域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监督行为,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包含举报奖励原则、范围、途径、标准、审批发放程序等内容,共六章二十一条,8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依据国家文件精神对原有规定进行多项修订,将既往的骗保行为举报扩展为将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规定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执行。
《实施细则》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案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按3%给予奖励,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案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部分,按2%给予奖励;案值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部分,按1%给予奖励;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在举报奖励金额基础上增加20%;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实施细则》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
文字:刘 涛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