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军属劳动争议案件,妥善化解原被告双方及第三方矛盾,切实维护了军属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21年8月起,邱某陆续在福建省南安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承建工程项目做零工,工作时间不固定。2022年8月19日,邱某受第三人林某雇请在某工程项目做杂工时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023年1月,邱某向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邱某自2021年8月至今与福建省南安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29日,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邱某自2021年8月至今与福建省南安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福建省南安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邱某在受第三方雇请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宁化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告邱某申请依法追加林某为第三人。在与原被告及第三人沟通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本案纠纷实际为涉及三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且邱某为现役军人家属,本次事故不仅造成其伤残,还让其精神遭受巨大痛苦。考虑到劳动争议纠纷“一裁二审”时间太长,维权常常困在程序空转中,即使该案判决,因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不涉及赔偿问题,也无法彻底解决纠纷。为此,承办法官决定开启涉军维权“绿色通道”,在庭上组织三方开展调解,并在庭后多次对各方分别开展调解工作,用类似案例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紧扣三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三方权利义务进行释明,“法、情、理”结合陈述各方利害关系,并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在确定劳动关系后原被告、第三方可能涉及的伤残赔偿问题上。
最终,原被告及第三人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达成了第三人给付被告赔偿金193000元,扣除已垫付的92000元,还应支付101000元的调解协议,原告不作为用工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该协议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综合进行考虑,不仅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军属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避免了企业因涉诉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减轻了诉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