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8日,谢某某通过某钱包公司、某网金公司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19万元。同时,谢某某提供车辆抵押担保,车辆抵押于某网金公司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21年5月,谢某某提前归还清了全部借款本息,某网金公司向谢某某出具了《结清证明》,谢某某也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本以为借款全部归还,谁知某银行却将其列入不良征信,导致谢某某个人信用、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还殃及他担任法人的所在公司。谢某某不断向某钱包公司、某网金公司及某银行反映,但都无济于事。无奈之下他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消除对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
法院认为,某银行未举证证明谢某某还有其他未偿还的借款,故其将谢某某纳入不良征信名单的行为侵犯了谢某某的合法权益。近日,法院判决某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消除对谢某某的不良信用记录。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