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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提出鼓励公共文化服务创品牌

2023-08-01 来源:太原日报

  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力度;免费或优惠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化建设……7月31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刚刚由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介绍。


加大建设力度


  目前,山西省拥有包括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在内的公共文化机构2万余家,全省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全部免费开放。2020年至今,开展群众文化服务活动近百万次。然而,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利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仍不充分。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规定,建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并及时公布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和有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和农家书屋、职工书屋、文化活动室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共文化场所成为分馆或者服务点。


  山西省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鼓励通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参与运营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提供公益性服务


  “山西省公共文化设施提供的服务是公益性的,而不是经营性的。”在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公共文化设施提供的服务属于基本文化服务,它的形式是免费或优惠服务。


  《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在满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联的收费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每月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应当不少于4天。


  该负责人指出,一些不属于基本服务的项目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例如图书馆的文献打印和复印等,但它们不是公共文化设施主要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收费是为了补偿成本,而不是营利。


  《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收取的费用依法纳入监管,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开展品牌建设


  《条例》规定,我省公共文化服务开展品牌建设。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传承弘扬山西特色文化,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展现、阐释、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的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完善红色文化传承、创新、传播、开发体系,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加强文艺创作,培育山西红色文化品牌;组织开展百姓大舞台、大家唱、村晚等公共文化活动,引导和支持群众在中国传统节日、法定假日期间,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活动。


  对于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等行为,《条例》规定,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文字:李俊华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