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2018年1月,黄某夫妻俩将自家自建房的房屋屋后及右侧围墙工程承包给谢某施工。期间,为了与房屋大门右侧的门柱对称,经黄某同意,谢某在该房屋大门左侧加装一门柱。该门柱系独立加装,未与墙壁等建筑物相连接。2022年8月10日晚,黄某妻子为了给两个孩子玩吊床,把吊床一头的绳索拴在房屋前的树干上,另一头拴在涉案门柱上。玩耍过程中,该门柱突然倒塌,黄某10岁的女儿当场被砸身亡。事故发生后,黄某夫妻认为谢某修建的门柱存在质量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于是诉至法院,索赔一百万。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证实,该门柱实际用途是为了美观,不具有承重用途。黄某妻子把吊床系在装饰作用的门柱上,导致事故发生,未能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综合门柱使用时间、门柱装饰用途、事故发生情形、当事人举证等情况,难以将事故发生归责于谢某的施工行为,近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