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张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此后,张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协议中约定的抚育补偿款,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王某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有一套房产,张某办理了遗产公证,并将房屋出卖。王某认为,张母去世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当时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应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母去世时张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写明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变卖继承房产按份额所分得的售房款属于一项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与王某共有。近日,法院判决王某分得房产售卖款的二分之一。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