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认为二手车行虚假承诺构成欺诈,判决其退还购车款21万元,并三倍赔偿消费者王女士63万元。
此前,王女士花费21万元向某车行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买卖合同中,车行明确承诺该车无事故。然而,王女士对该车进行保养时,宝马4S店员工告知,车辆曾发生过事故,涉及一起因感情纠纷导致的故意伤害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王女士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车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案涉车辆的维修记录及车辆存在的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了核查,并未尽到销售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另外,被告也未将情况告知王女士,在此情况下,车行向王女士作出关于案涉车辆无事故的虚假承诺,应认定构成欺诈。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