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孟州市的王某与其女儿周某都是A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王某负责产品销售,周某负责公司财务。李某因与公司存在劳务纠纷,多次与王某发生争执,遂对其萌生杀意。李某于2021年3月9日11时左右,持柴刀到A公司办公室对王某实施砍杀,女儿周某见状进行阻止,李某又对周某实施砍杀,致使王某和周某多处受伤。2021年4月2日,A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对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周某所受伤害非因履行本职工作造成,且其所施救人员为其母亲,不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见义勇为。最终作出对周某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李某实施的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对李某的行为予以制止,其将继续危害社会,给公共利益带来危害。近日,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