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A公司员工张女士,2019年起其一直在B公司工作,其自B公司离职后,于2021年10月15日入职A公司,2022年12月31日从A公司离职。在A公司期间张女士欲请休年假,但被告知其入职本公司工作不满一年,在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在本公司无效,只有工作满一年之后才能享受年休假。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其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045.97元。张女士诉称,入职A公司之前,其已连续工作满一年。自入职A公司之日起,应每年享受年休假5天。但经多次要求与解释,A公司均只承认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拒绝安排年休假。
法院认为,综合张女士提交的社保缴费信息、劳动合同、个税缴费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入职A公司前已连续工作满一年,故自其入职A公司之日起,每年应当享受5天的年休假。A公司主张张女士入职其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才能享受年假待遇,此规章制度排除劳动者年休假合法权益,应属无效。近日,法院判决张女士胜诉。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