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自2019年进入重庆潼南区某民办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2022年5月,幼儿园发布了新学期招生方案,要求幼儿园各教师完成招生任务。马某认为任务过重,遂组织多名老师提出意见,为此,双方关系不睦。2022年7月3日,幼儿园通知马某调岗,要求其次日到50公里外的大足校区报到。马某于同日递交拒绝调岗申请书,提出本人已经怀孕,到大足工作交通不便,影响身体健康。幼儿园未再要求马某调岗但将马某从工作微信群中移除。2022年7月20日,幼儿园在发放马某6月工资时,一并扣除了6月、7月、8月三个月的社保费。马某认为,幼儿园的行为违法,属于未及时通知且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幼儿园预先扣除7月、8月的社保费,不符合时间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近日,法院判决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