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曹女士与李先生在云南安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导致双方矛盾增加,最终感情破裂。今年4月,曹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官调解过程中,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曹女士返还其婚前给付的全部彩礼6.6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的,法院应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院认为,本案中,当事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不符合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近日,经法官调解,曹女士同意返还李先生彩礼1万元,并就其他诉求与李先生达成一致意见。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