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在线酒店预订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李女士在某在线酒店预订平台订了两晚某酒店住宿房间并支付了费用。在预订页面中,该酒店名称后被标注了五颗星图形(即★★★★★)。李女士以为该星级是国家有关部门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入住时,李女士发现并非如此。李女士认为被告的页面宣传行为涉嫌欺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住宿费并给予3倍赔偿。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平台并未直接以文字形式宣传涉案酒店为五星级酒店,但是酒店星级标志为登记注册的证明商标,以酒店星级作为酒店等级判定标准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被告直接以五星图形作为宣传内容,且未在明显处对该五星图形作出标注,该行为已构成欺诈。鉴于原告已经实际入住消费了酒店预订及接待服务,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消费款项3倍的惩罚性赔偿。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