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是中国对外缔结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经过30年不懈努力,中国逐步构建起覆盖五大洲的条约网络,已迈入司法合作条约体系相对先进的国家行列。当然,在百年变局下,引渡工作也面临着新挑战。”谈及中国在对外缔约和引渡国际合作中的经验与挑战,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处长史晓斌如是说。
8月26日,由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国对外缔结引渡条约30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围绕“缔结引渡条约30年的成就和挑战”等议题从理论与实务多角度展开专题研讨。
史晓斌介绍,中国双边引渡条约缔约历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从无到有,实现突破。改革开放后,中外交流急剧增多,经贸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以中泰引渡条约为基础,中国先后与白俄罗斯、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缔结了引渡条约。
第二阶段为由易到难,打破坚冰。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2005年中国和西班牙签署引渡条约,双方就死刑问题和无期徒刑问题两个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打开了中国同西方国家缔结引渡条约的突破口。此后,中国与法国、意大利、葡萄牙、比利时、塞浦路斯、希腊6个欧盟成员国缔结了引渡条约。
第三阶段为由点及面,织密“法网”。截至目前,中国已与各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60项,其中亚洲国家20个、欧洲国家14个、非洲国家14个、拉美国家11个、大洋洲国家1个,初步构建并不断织密覆盖五大洲的司法合作条约网络。
中国用大约30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近百年的司法合作条约缔约历程。“这一历程也增加了外方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认同,提升了中国对外方司法制度的了解,培养了一批涉外法治人才。”史晓斌说。
而由于法律差异、人才队伍建设等多重因素,中国引渡工作仍面临挑战。
“近年来,引渡实践的泛政治化倾向更加强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G20(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秀梅说。她也指出,在外部实践中还存在司法信任、涉外法律人才不足和引渡跟风等问题。
王秀梅认为,引渡的内部实践中也存在难点。第一,罪和刑的认定的问题。无论针对职务犯罪还是经济犯罪,在发出引渡请求时,需要对罪行和刑罚认定准确。第二,引渡前羁押问题。要尊重被请求引渡国家的法律,遵守其诉讼法可能有的时间限制,在期限内及时补充证据。第三,王秀梅以“中行开平案”为例指出,对于腐败犯罪分子卷款外逃等在实践中难以引渡的情况,需积极采取域外诉讼等措施,充分应用“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文字:国 璇、孙 敏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