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北京某高层住宅小区的住户,平常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王某日常搭乘电梯推行电动自行车至家中充电,今年年初,其所在单元电梯安装了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王某认为该行为影响了其正常推行电动自行车进出家中,妨害了其物权行使,因此将物业公司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关闭并拆除所在单元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诉讼过程中,物业公司认可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确实是物业公司安装,并称安装系为了消防安全,防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保障住户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有充电设备,电动自行车可以集中存放和充电,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并未影响王某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妨害了其物权。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系为了防范电动车“上楼”引发火灾隐患,故物业公司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的行为符合相关管理要求。近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