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某传媒公司与洪某于2021年3月6日签订《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合作期限为36个月,即2021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5日。此外,协议违约责任部分明确约定,若洪某擅自终止协议,应向传媒公司支付30万元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洪某利用传媒公司提供的账号在抖音平台上直播及发布小视频。2022年7月17日,洪某不再在抖音平台直播,传媒公司遂以洪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洪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协议时,洪某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网络直播不适宜由未成年人进行,即使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应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传媒公司未征得洪某父母同意即为其提供网络直播账号进行直播,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无效,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亦为无效。近日,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