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由谁承担?近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由被告陈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万元。
雷某与陈某是同学。2022年7月29日,放学后的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雷某行驶至随州市迎宾大道滨湖湾门前路段时,与另一电动自行车车主发生碰撞,造成雷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雷某无责任。雷某出院后因与陈某协商赔偿未果,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某虽已年满17周岁,但仍属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字:梅 瑰、樊 帆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