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莫先生是荔湾区某栋楼房的产权登记人,该楼房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房屋总层数3层。因此前又加建了两层,该楼房目前实际高5层。2021年8月,莫先生决定出售该楼房,连先生与其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连先生分期支付了购房定金及购房款共1730万元。但后续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连先生却被告知因该楼房涉及违建,已被房管部门限制交易。因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连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莫先生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连先生便将莫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购房合同是莫先生与连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连先生未能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其合同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现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定金及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近日,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卖家莫先生向买家连先生一次性返还定金及购房款1730万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