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向先生两次在福建厦门市某门店购买了4瓶冬虫夏草酒,共计7450元。其中两瓶酒的包装仅标有“××参茸行”以及“厦门市××商贸有限公司”,其他酒则无标识。他还对购买的全过程进行录像。向先生起诉称,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这样的产品标示没有配料表、生产日期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使用的冬虫夏草属于中药材,不得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他要求退款并获得十倍价款的赔偿。商贸公司以及参茸行则辩驳称,向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以此行为赚取报酬。
法院认为,参茸行作为生产者,未举证证明取得审批许可;商贸公司未证明已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向先生要求退款,于法有据。向先生购买产品后均不饮用,未受到人身损害。据此可以认定向先生非一般消费者,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近日,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货款7450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