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0日,山东济南的常某与A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A物业公司向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该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上述合同签订后,A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常某系上述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物业服务计算面积为200平方米。常某未交纳自2019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物业费,A公司多次催要后,将常某诉至法院。常某辩称,买房时因为自己老带新,为B房产公司介绍了一位客户,B房产公司承诺免除其五年的物业费。B房产公司与A物业公司系控股关系,故常某不应交纳物业费。
法院认为,常某主张的开发商赠送物业费活动,系其与B房产公司约定事宜,其双方达成的协议约定仅对常某与B房产公司有约束力,现常某以此为由要求A物业公司免除物业费,无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近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物业费19200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