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防范核污染水排海对我国国民健康、食品安全带来的风险。事实上,我国早在2011年福岛核泄漏事故后,就曾发布《关于禁止部分日本食品农产品进口的公告》等三则公告,对于产自福岛县、群马县、新泻县、千叶县等10个都县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禁止进口,防范日本核污染食品输华。但是仍有部分产自以上都县的食品通过某种方式,绕开监管进入我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结一起涉核辐射区食品的网购案件,消费者小孟网购了数瓶日本进口清酒,却发现该清酒的原材料产区位于日本新泻县,属于国家规定的禁售区食品。小孟为此将卖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定该商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判决卖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小孟在某网购平台花费6192元,购买了一款日本进口清酒24瓶。签收商品后,她在该清酒的中文标签上,并未找到生产厂家和具体地址。随后,小孟在酒瓶包装上看到了关于该清酒品牌的官方网站网址,登录该网站后,网站内容显示清酒的生产地址位于日本新泻县(紧邻福岛县),同时,根据外包装上的商品条码亦能查询到清酒产地为新泻县。小孟再次打开涉案清酒的销售页面,发现卖家在商品介绍中直接宣传该清酒的原材料产自新泻县,但卖家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却显示,该清酒的原产地为日本兵库县(距离福岛县较远)。
小孟认为,原产地证明记载的生产地址为最后的生产加工场所,而该清酒的最后一道工序是灌装生产,所以只能证明该清酒是在兵库县灌装,而其真正产地则应是新泻县。她还认为,生产厂商将在新泻县酿造好的清酒运到兵库县进行灌装,以此获得前述原产地证明,并利用手里的原产地证明将清酒出口到中国。此外,小孟还查询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同款清酒的其他商家进行的处罚记录。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孟以该清酒产地为中国禁止进口地区和标签不合法为由,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卖家退货退款。
卖家辩称,根据日本国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其所售清酒的原产地为日本兵库县,故该清酒的质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此外,卖家称其已经在该清酒的中文标签中标明原产地为日本,符合相关法律要求,至于实际生产者名称、地址则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需内容。
审理裁判:
经过一审、二审,北京四中院认为,日本国出具的原产地证书,与该清酒官网显示的产地、卖家的宣传内容、商品条码信息查询结果,均不一致,因此,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存疑,而小孟提供的各项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该清酒产自日本新泻县,属于前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禁止进口货物的地区。最终,四中院认为,卖家所售清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禁售规定,不符合该法第九十二条关于“进口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退货退款。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卖家进口的清酒原材料产区在受核泄露事故影响的新泻县,灌装地在非核辐射区兵库县,其中文标签中却仅写明产自日本。此外,卖家的宣传中直接介绍商品原材料来自新泻县,直到被小孟追责时才发现商品产自禁售区,紧急下架了相关视频介绍。可见,卖家一方面对进口产品标签标注不实,易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有些商家不熟知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禁售”商品缺乏认知和甄别能力,甚至直接引用日本当地宣传资料进行宣传,缺乏对所进口商品合规审查的主动意识,最终被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也暴露出,某些受核泄露事故影响的地区生产的食品,可能会通过异地灌装等手段,取得出口国当地出具的符合进口国相关规定的产地证明,以此来规避海关审查。因此,为杜绝相关地区食品进入我国市场,需要进口商、跨境电商、销售商等食品进口链条上的所有主体,提高认识和甄别能力,依法依规开展进口商品销售。同时,海关、质监等部门也应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对销售核辐射区食品的商家加大处罚,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加强对入境食品的实质审查,对相关食品安全进行全流程检测。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