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江苏无锡市梁溪区扬名街道某社区居委会与曹某及其兄弟姐妹签订协议,约定由某居委会定时定员结对子照看关心曹某,每月给予曹某基本生活费,免费看病诊治等,养老至寿终;曹某现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曹某寿终后,产权移交某居委会。
此后,某居委会按约定履行了扶养义务。曹某去世后,曹某的四个子女要求继承遗产,与某居委会产生争议。某居委会遂将曹某的四个子女吴某等人诉至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老年人自愿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签订的由该组织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并接收、处置其遗产内容的协议,应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了对该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并为其养老送终的,应认定为已经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近日,法院判决吴某等人败诉。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