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朱某某是安徽颍上县人,他是一名90后,脾气很暴躁,常常惹是生非,遇事不计后果,动辄大打出手。2023年1月28日凌晨3时许,在界首市城区某酒馆二楼,被告人朱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喝酒时,与前来接王某某的被害人韩某某发生争吵。被害人韩某某愤然离开现场后,被酒精冲昏了头脑的被告人朱某某怒火中烧,不依不饶,他手持一只空啤酒瓶追赶上被害人韩某某,并用啤酒瓶砸了韩某某的头部,用破碎的啤酒瓶划伤韩某某的左脸,将韩某某按倒在地进行殴打。与朱某某同行的杨某(已被治安拘留)也参与其中,对被害人韩某某拳打脚踢。
经界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朱某某和杨某共计赔偿被害人韩某某6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安徽界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住所地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依法可对被告人朱某某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