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卢某某违法所得14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人卢某某是安徽省临泉县人,有犯罪前科,出狱后重获自由的卢某某理应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然而,为了“发家致富”不惜铤而走险,又因多次贩卖毒品而身陷囹圄。
2018年3月份,在安徽省界首市砖集镇,被告人卢某某卖给刘某某(另案处理)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刘某某支付给被告人卢某某现金200元;同年6月份,在安徽界首市某大酒店门口,被告人卢某某卖给刘某某0.2克甲基苯丙胺,刘某某支付被告人卢某某现金200元;同年8月份,在安徽界首市文昌路,被告人卢某某卖给刘某某0.2克甲基苯丙胺,刘某某未支付毒资;同年12月9日晚8时许,在安徽界首市火车站某火锅店,被告人卢某某卖给刘某某0.2克甲基苯丙胺,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卢某某1000元。
案发后的2023年6月27日,被告人卢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共计1400元。
安徽界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减轻处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字:聂 涛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