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王先生与江乙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陆,后因双方离婚,约定王陆由王先生抚养。老王为王陆的爷爷,有一套安置房,老王将该房屋赠与王陆所有,王陆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一直由老王保管。在王先生病逝后,老王与王陆是王先生的继承人,老王发现王先生私自以王陆监护人的身份,向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挂失了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提交了补正申请,然后以王陆监护人的身份将该房屋赠与自己。王陆的母亲江乙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先生与王陆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陆尚未成年,王先生作为王陆的监护人,应当保护王陆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其却擅自以王陆的名义申请挂失房产证,将案涉房屋赠与给自己,并非为了王陆的利益,王陆也不能从中获利。近日,法院判决王先生与王陆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