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一家定居深圳,因入户积分不足,一直无法落户。周某得知申请发明专利证书可以快速提高入户积分后,为了尽快落户,周某找到某咨询公司。经过商议,双方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约定:此发明专利为公司申请,专利发明人为周某,专利权人为某设备制造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前;发明人可以使用此专利进行入户积分。然而,直到今年3月,周某一直未收到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认为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约定,导致自己无法及时办理入户,已构成违约,要求某咨询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
法院认为,发明专利作为能体现技术技能水平的入户评价标准,属于知识产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得买卖。该合同违背积分入户制度的宗旨,合同无效。由于被告向第三方支付了7000元购买涉案专利,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8000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