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居住在河北唐山市路北区的徐先生购买了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地下车位。此后,他购买了一辆电动轿车,在与供电公司沟通安装充电桩事宜时,供电公司告知其安装充电桩需物业公司开具同意书。徐先生为此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却遭物业公司拒绝,无奈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徐先生已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在案涉小区现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徐先生申请在案涉车位内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者禁止。近日,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徐先生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