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福建上杭县男子小华和小红自愿协议离婚,并在协议中约定小华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每月5日前向小红支付生活费1万元直至小红结婚或与他人同居为止。
2022年9月后,小华认为自己经济状况恶化而无力再承担该费用,且女方已和他人同居,遂不再按约支付生活费。小红多次催索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确认小华支付到期未付的生活费3万元,案经二审后维持原判。因小华在该案判决后仍拒按月履行支付义务,2023年5月,小红再次起诉向小华索要到期未付的生活费7万元,并要求小华继续按约履行直至小红结婚或与他人同居为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小红要求小华支付已到期的生活费合法有据。近日,法院判决小华应向小红支付到期生活费7万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