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福建厦门男子黄某与高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2005年因感情不合,黄某离家出走,儿子由高某照顾。黄某离家17年,从未归家,也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2022年,高某所在村居面临拆迁,多年未露面的黄某终于回来,与高某共同与有关部门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书,一家三口可领取安置补偿款及安置房一套。之后,黄某和高某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黄某则另提起诉讼,以拆迁利益是一家三口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为由,要求分割安置房和安置补偿款的三分之一份额。
法院认为,对于安置款和安置房的分配,应该先剔除儿子所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额以及已经用于家庭支出的费用,将黄某和高某离婚时剩余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拆迁款,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因为黄某长期离家未尽抚养义务,所以要给女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近日,法院判决按男方黄某35%、女方高某65%的比例分割。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