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8年入职上海某公司,负责生产管理。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至2022年9月2日,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公司已将《员工守则》内容告知给王某,王某亦已知悉《员工守则》的内容并承诺予以遵守。《员工守则》中明确规定,员工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使公司名誉或信誉蒙受损失的,公司可立即解除该合同。2022年8月30日,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王某得知公司将不再续签合同,一气之下删除了其电脑和系统内公司用于生产发货的重要数据。公司得知后,以王某故意删除重要数据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2022年9月2日,王某向上海金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877.68元,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为表达对公司可能不再续聘的不满,故意删除文件,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根据《员工守则》相关规定,解除与原告王某间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