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6日,福建上杭县的黄某发与A建设公司签订《一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之后,黄某发向公司移交一级建造师证书等证件。2017年11月30日,A建设公司将承建的项目负责人变更为黄某发,但黄某发并未到该项目进行驻场管理。后因项目建设需要,自2019年10月1日起,黄某发驻场该项目,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之后因与公司发生矛盾,2022年8月,黄某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自2017年6月起至2022年7月的补偿金。法院认为,2019年9月底前,黄某发只是将资质挂靠在被告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近日,法院判令A公司应向黄某支付劳动关系成立阶段(2019年10月-2022年7月)的经济补偿金4.7万余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