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州市某村村民童某某和薛某甲在某景区分别经营了两家农家乐,二人因为揽客竞争而多次发生纠纷。2022年一日,童某某的儿媳杨某站在路口,将正在开往公共停车场的游客车辆引导到自家农家乐的停车场。“喜欢抢单?好!我就把你们的行径发到网上。”薛某乙掏出手机将此过程拍摄下来,并上传到某短视频平台上。上述视频发布后,对杨某的负面评论近500条。杨某遂一纸诉状告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薛某乙未经杨某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了杨某的肖像,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对杨某赔礼道歉的主张予以支持。近日,法院判令薛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该短视频平台发布声明向杨某赔礼道歉,持续一日。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