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某公司员工朱女士提出离职。离职前,朱女士在公司微信工作群中发送了一条控诉同事裘先生的微信:“……期间被劝酒,搭肩搂腰数次,我已明显表现出抗拒,但他并没有停止,甚至试图亲吻我,在我强烈拒绝并远离他之后,他给我发了2000元的转账,只觉得是对我的侮辱……”公司着手调查后,发现其他女同事也有类似经历。于是,该公司以裘先生对多名员工存在言语和行为上的性骚扰,影响公司正常工作风气,与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裘先生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万元。
法院认为,在遭遇性骚扰时,朱女士等人有所顾忌而对受骚扰一事羞于启齿,以致未能在第一时间提出,亦属合理。无论朱女士等人是否第一时间提出,均不能否定裘先生不当行为的存在。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近日,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